重磅!最高法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二)9 月 1 日施行,核心要點速覽

2025-08-22


              2025 年 8 月 1 日,最高法正式發布《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9 月 1 日起生效。

              這一文件聚焦競業限制、社保糾紛等熱點爭議,為司法實踐提供統一標準,切實平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權益。

一、出臺背景:解決新用工矛盾

              2021 年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一)施行后,隨著用工形式多樣化,混同用工、競業限制濫用等新問題凸顯。最高法以 “問題導向” 起草

             《解釋二》,經多輪征求意見,對共識性問題明確規定,爭議問題將通過典型案例后續指導。

二、四大核心內容解讀

《解釋二》共 21 條,以下為最受關注的四大要點:

(一)明確用工主體責任,避免 “責任推諉”

針對轉包、分包、掛靠等場景,《解釋二》規定:

· 合法承包人將業務轉包 / 分包給無資質主體,其招用勞動者可要求承包人承擔工資支付、工傷待遇等責任;

· 無資質主體掛靠合法單位經營,勞動者可要求被掛靠單位擔責。

:建筑行業包工頭(無資質)拖欠工資或發生工傷,勞動者可直接向具備資質的承包方追責。

(二)規范混同用工,明確勞動關系歸屬

關聯企業交替 / 同時用工時,法院按以下規則確認勞動關系:

1. 已簽勞動合同的,按合同認定;

1. 未簽合同的,綜合工作安排、工資發放、社保繳納等因素判斷;

1. 勞動者可要求關聯單位共同擔責(單位間有約定且勞動者同意的除外)。

:王某為關聯企業 A、B 工作且未簽合同,法院將根據誰安排工作、誰發工資,確定其勞動關系歸屬。

(三)限制競業濫用,保障擇業自由

針對競業限制泛化問題,《解釋二》明確:

· 勞動者未接觸商業秘密的,競業限制條款不生效;

· 競業范圍、地域、期限與商業秘密不匹配的,超出部分無效;

· 高管、技術人員等在職競業約定,不因 “未付補償” 無效。

:普通員工張某未接觸核心秘密,公司要求其 “全行業競業 5 年”,張某可主張該條款無效。

(四)明確社保規則,杜絕 “協議不繳”

《解釋二》強調:

·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 “不繳社保” 的,約定無效;

· 單位未繳社保,勞動者可解除合同并主張經濟補償;

· 單位補繳社保后,可要求勞動者返還已發的 “社保補貼”。

:保安朱某與公司約定 “發補貼抵社保”,后朱某可主張解除合同要補償,公司補繳后也可追回補貼。

三、同步發布典型案例:直觀指引實踐

最高法同步發布 6 個典型案例,覆蓋工傷責任、混同用工、二倍工資、競業違約等場景,為勞動者維權、用人單位合規提供直接參考。

四、雙方行動建議

勞動者

· 熟知《解釋二》賦予的權利,遇欠薪、未繳社保等情況,及時通過法律維權;

· 履行基本義務,遵守合法競業約定與職業道德。

用人單位

· 規范用工:完善勞動合同、競業協議,依法繳納社保;

· 規避風險:避免轉包給無資質主體,明確關聯企業用工責任,杜絕 “社保補償” 替代繳費。

《解釋二》的施行,將為勞動爭議解決提供更清晰的法律依據。9 月 1 日起,無論是勞動者維權還是企業合規,都需重點關注上述核心規則,共同構建和諧勞動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