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8-16
2025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fā)布會,發(fā)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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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釋〔2025〕12號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

(2025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42次會議通過,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為正確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相關法律規(guī)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承包人將承包業(yè)務轉包或者分包給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該組織或者個人招用的勞動者請求確認承包人為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單位,承擔支付勞動報酬、認定工傷后的工傷保險待遇等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條 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掛靠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對外經營,該組織或者個人招用的勞動者請求確認被掛靠單位為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單位,承擔支付勞動報酬、認定工傷后的工傷保險待遇等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三條 勞動者被多個存在關聯(lián)關系的單位交替或者同時用工,其請求確認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已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請求按照勞動合同確認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根據(jù)用工管理行為,綜合考慮工作時間、工作內容、勞動報酬支付、社會保險費繳納等因素確認勞動關系。


勞動者請求符合前款第二項規(guī)定情形的關聯(lián)單位共同承擔支付勞動報酬、福利待遇等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關聯(lián)單位之間依法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福利待遇等作出約定且經勞動者同意的除外。


第四條 外國人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建立用工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外國人請求確認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一)已取得永久居留資格的;


(二)已取得工作許可且在中國境內合法停留居留的;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相關手續(xù)的。


第五條 依法設立的外國企業(yè)常駐代表機構可以作為勞動爭議案件的當事人。當事人申請追加外國企業(yè)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六條 用人單位未依法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應當支付勞動者的二倍工資按月計算;不滿一個月的,按該月實際工作日計算。


第七條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為由,請求用人單位支付二倍工資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用人單位舉證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因不可抗力導致未訂立的;


(二)因勞動者本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未訂立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認定勞動合同期限依法自動續(xù)延,不屬于用人單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形:


(一)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


(三)工會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的任期未屆滿的。


第九條 有證據(jù)證明存在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情形,勞動者請求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及時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為由,請求用人單位支付視為已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間二倍工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認定為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連續(xù)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guī)定: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延長勞動合同期限累計達到一年以上,延長期限屆滿的;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勞動合同期滿后自動續(xù)延,續(xù)延期限屆滿的;


(三)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仍在原工作場所、工作崗位工作,用人單位變換勞動合同訂立主體,但繼續(xù)對勞動者進行勞動管理,合同期限屆滿的;


(四)以其他違反誠信原則的規(guī)避行為再次訂立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