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選擇調解組織?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條,可向以下三類組織申請調解:
?企業內部調解委員會?
企業依法設立,由職工代表(工會成員或職工推舉)和企業代表組成。
適用于雙方希望內部解決的爭議,如大連亞明汽車公司通過工會協理員化解糾紛的案例。
?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街道、社區依法設立的調解機構,覆蓋小微企業爭議。
?鄉鎮/街道勞動爭議調解組織?
政府主導的專項調解平臺,常與仲裁、法院聯動(如“連眾調”機制)。
?提示?:還可通過“全國勞動人事爭議在線調解服務平臺”線上申請。
二、?調解申請與受理?
?提交申請?
需勞動者或用人單位提出申請,?無須雙方共同申請?,但調解需雙方同意。
可?口頭或書面?提出,需說明爭議事實和訴求。
?審查與受理?
調解組織在收到申請后審查資格、爭議性質及管轄范圍,決定是否受理并通知雙方。

三、?調解流程核心步驟?
?調查核實?
調解員收集證據(如勞動合同、工資記錄、考勤表),厘清爭議焦點。
?召開調解會議?
由1-2名調解員主持,雙方陳述訴求;
調解員依據《勞動合同法》等法規提出方案,引導協商。
?達成協議?
成功調解需簽訂?調解協議書?,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由當事人簽字、調解員署名并加蓋組織印章。
?協議效力?: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應履行。
四、?調解失敗后的處理?
若調解不成或一方拒絕履行協議:
調解組織出具書面說明,指引當事人申請勞動仲裁;
?仲裁前置原則?:除船員勞務糾紛等特殊情況外,需先仲裁方可訴訟。

五、?關鍵注意事項?
?時效要求?
仲裁申請時效一般為?2年?(2025年新規),調解不中斷時效,但可協商延期。
?證據準備?
保留勞動合同、工資流水、溝通記錄等,用人單位對管理性證據(如考勤)負有舉證責任。
?免費與自愿原則?
調解不收費,且非強制程序。
?? ?建議?:優先選擇熟悉企業情況的內部調解委員會或高效的一站式調解中心(如人社與法院聯合設立平臺)。
若爭議復雜或涉及金額較大,可同步咨詢工會或專業律師,確保權益最大化。

